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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與自由 | 參與政治生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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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與自由 參與政治生活的基礎
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會有政治權利嗎
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宣判的過程中,得到了緩刑的機會,這對於他們來說是一件好事情,可以利用緩刑的機會來改過自新,不需要進監獄。在判刑中它們的政治權利未判剝奪,那麼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會有政治權利嗎?未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會有政治權利嗎?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而緩刑意味著沒有執行法院所判處的徒刑,而是給予一個考驗期,如果考驗期滿沒有再觸犯刑律,經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徒刑。所以被判刑但沒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就意味著他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相反,被判刑後執行刑罰或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如何適用於緩刑?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緩刑是我國刑法中的一項刑罰制度。依我國現行刑法,剝奪政治權利與緩刑是沒有關係的。所以,剝奪政治權利不能適用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判處管制附加剝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