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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罰 | 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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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罰 行政處罰法
請問什麼是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規定?
所謂“一事不再罰”,是指行政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兩次罰款的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原則是行政處罰的一個基本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正確理解本條規定應當特別注意和著重掌握以下幾點: 1.同一事實是指同一違法行為,即從其構成要件上只符合一個違法行為的特徵。2.同一依據是指同一法律依據。實踐中,有的違法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規範,由於它們之間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尤其是罰款幅度不一樣,因而會產生行政法律規範衝突現象。3.“一事不再罰”的核心是“不再罰款”。當同一違法行為觸犯兩個以上法律規範時,行政機關可以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規範實施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但如果處罰是罰款則只能罰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依法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只是不能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