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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 | 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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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由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負舉證責任。但下列事項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