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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的形式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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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併購的形式最新
公司併購的形式

國際上習慣將兼併和收購合在一起使用,在我國稱為併購。即企業之間的兼併與收購行為,是企業法人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基礎上,以一定的經濟方式取得其他法人產權的行為,是企業進行資本運作和經營的一種主要形式。

企業併購主要包括公司合併、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三種形式。公司收購定價的確定辦法有幾種,包括市盈率模型、資產價值模型及貼現金流量法。

每種辦法採用的計算因素不同,是從不同角度出發的。正確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是公司收購中的重要一環,可以節約成本。

《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企業兼併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根據契約關係進行股權合併,以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