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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需要承擔保證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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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需要承擔保證義務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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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死亡後繼承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債務人無法償還的時候,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還錢是法律規定的其作為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保證責任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未到期,保證責任還未發生,則保證人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不能用來承擔保證責任;如果保證人死亡時,主債務已到期,保證責任已經發生,則保證人不享有死亡抗辯權,其遺產應當用來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