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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70年到期 | 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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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70年到期,怎麼辦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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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房70年到期怎麼辦

按照現在的規定,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如果無拆遷重新規劃的話,是自動續約的,需要業主繼續續交1%-10%的國有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現在是執行的每平方每年2塊錢的標準,不知道以後會怎樣。不過這個房子的所有權永久是屬於你的,這個錯不了。

70年指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土地的所有權永遠屬於國家,使用權是可以出讓給開發商(購房者)一定年限的。房子的所有權是購房者的,不管什麼時候面臨拆遷都是補償給你錢的。

產權房70年到期怎麼辦這個問題的解答如上,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繼續諮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