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法院傳票可以拒絕幾次?
法院的傳票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的,如果拒絕法院傳票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判決結果對缺席方不利。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傳票開庭時間可以改嗎?
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三、傳票送達後還調解嗎?
傳票是指法院的法律文書,向案件的當事人送達,告知當事人出庭的時間地點等內容。在開庭時,法院會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調解,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就會開始審理案件。所以傳票送達後,仍會調解。調解是指雙方在有關組織下,自願協商解決糾紛,使雙方和解的措施。調解可以有效解決糾紛。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後,會在開庭前三天之內通知需要出庭的人員開庭的時間,讓當事人出庭參與審理案件,法院的傳票原則上是不能拒絕的,如果拒絕法院傳票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