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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要有哪些部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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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要有哪些部門來處理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一般為協商、調解、仲裁、一審、二審. 協商為爭議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再採取其他方式.協商不是法定程式. 調解是我國倡導解決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但並不是法定程式.各級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的非仲裁(或訴訟)調解的調解書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爭議雙方對調解結果均可翻悔. 仲裁是起訴的法定前置程式,不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庭和法院一般也先啟動調解程式,如調解成功則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具備法律強制力.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經審理後出具裁定書或判決書.裁定書或一審判決書發出十五天後,當事人不提起訴訟或上訴的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為終審,一經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