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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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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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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是否需要解除合同

合同事務中損害賠償責任是合同違約方對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並不影響主合同權利義務。因此,若在合同事務中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不以解除合同為要件即不需要解除合同也可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事務中因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損害,守約方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當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在合同事務中發生違約事由,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以

(1)實際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

(3)賠付損害賠償金

(4)支付違約金

(5)適用定金法則等方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實際履行為第一違約責任形式;除非構成履行不能,不得拒絕;守約方要求實際履行,違約方提出以其他違約責任形式替代的,支援前者。其次損害賠償金為法定的,損失包含守約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部分。再次違約金為合同相對人約定的,意味著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即不發生這種責任,屬於約定的合同責任。而適應定金法則則是由守約方沒收定金或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