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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81W)

一、工人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工人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賠償

嚴重違反公司規定不需要賠償。除非能證明公司規定不合理或與法律相牴觸。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是怎樣的?

1、合同解除的前置環節。很多國家的勞動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關係以前,要經過一些必要的環節:

(1)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解除警告等;

(2)徵求工會或有關職工的意見;向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報告並經批准;

2、簽訂合同解除的協議或發出合同解除的通知。合同的解除一般要由雙方當事人就解除的日期和法律後果等依法簽訂書面協議;一方決定的解除也要由決定方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

3、合同解除的後置環節。合同當事人就合同解除簽訂協議或發出通知後,依法還要經過以下的特定環節:

①工會出面。工會有權對有關合同的解除發表自己的意見,合同解除方尤其是企業管理者應當認真研究和對待工會的意見;

②爭議處理。若因合同解決出現爭議,還需經過調節、仲裁、訴訟或其他的辦法來加以處理;

③備案。合同的基礎還要由企業報主管部門或行政當局備案。

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就要提前通知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如果沒有通知就的支付一個月的工作的代通知金,並且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