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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保優先賠償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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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保優先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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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租權的法律依據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承租權”,優先承租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需繼續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權。具體來說,優先承租權是一項期待權,它成立於租賃關係開始時,發生於租賃合同屆滿之日。在租賃關係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對原租賃物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權。優先承租權是一種附限制條件的物權,在同等條件下才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同一價格,即租金應當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與期限,也應等同,若是分期付款,那麼分期付款之方式亦應相同。“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在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那麼,在出租房屋時,承租人亦應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這與立法精神並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