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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地區農民耕地被佔用補償怎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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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地區農民耕地被佔用補償怎樣計算
廊坊地區農民耕地被佔用補償怎樣計算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十八條: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