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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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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不服能上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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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拘留怎麼處理

向上一級部門或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只要滿足相關規定,也是可以提出暫緩執行的請求的,若想提出複議,則需要在準備齊全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某些犯罪行為的相關材料。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暫緩執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第108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