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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查封、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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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查封、扣押的物品
如何處理查封、扣押的物品
一、查封、扣押物品的處理方式如下:
1、屬於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2、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後,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後予以銷燬;
4、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燬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5、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