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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扣押物品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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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扣押物品的期限
行政處罰扣押物品的期限
1、行政機關對涉案的貨物進行扣押的,扣押貨物是有一定期限的,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