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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用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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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房屋用地糾紛
什麼是房屋用地糾紛
根據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農民對房屋用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房屋用地糾紛只是公民因農村房屋用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
房屋用地糾紛的種類多種多樣。以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同,可分為雙方當事人都為公民的房屋用地糾紛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集體的房屋用地糾紛;以房屋用地糾紛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使用權界限不明確的糾紛、侵佔公共房屋用地或他人房屋用地的糾紛、妨礙他人使用權的糾紛、毀損他人土地、房屋的糾紛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