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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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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現在工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修改為“查封、扣押財物決定書”,將“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查封、扣押手續”修改為“依法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2.將第四十條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修改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 3.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二)項中的“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