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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金髮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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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金髮放方式
離職補償金髮放時間

1、 應當在工作辦理交接時就應當發放;


2、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相關知識:


1、勞動合同法關於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計算基數中工資的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什麼時候發放。一般工作交接辦理好之後就應該發放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比如確實員工自己存在一定的失誤,導致工作出現問題辭退的,那麼用人單位就要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