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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期間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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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試用期期間離職
試用期期間離職有什麼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由上正文可知,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者與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年限相關的,而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是由用人的單位隨意約定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每一名員工與同一家公司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員工離職後復職回司,是不可以再約定一次試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