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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無通謀共同犯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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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無通謀共同犯罪的判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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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將共同犯罪分為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事先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有的犯罪,以事先是否有通謀作為劃分該罪的共同犯罪和他罪的單獨犯罪的標準。如根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構成窩藏、包庇罪;但如果事先就事後窩藏、包庇犯罪人、窩藏、銷售贓物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

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在著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