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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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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的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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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的損失誰補償

承租人賠償。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如果被法院確認為無效或撤銷,次承租人要求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賠償裝飾物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