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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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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麼執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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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怎麼執行

五種主刑和四種附加刑的執行方法。
我國刑法1、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主刑可以單獨適用;
附加刑有: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但是對於驅逐出境僅限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