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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 有權作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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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有權作出的主體
有權作出批捕命令的是哪個機構

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當事人批捕,只是說明掌握了一定犯罪線索,具體當事人是否有罪及量刑,要經過充分偵查,由法院審理認定。法院判刑的前提必須是犯罪事實並且觸犯刑法情節嚴重的。目前我國執行批捕的機構是檢察院,只有在自訴案件中法院可能行使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