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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的主體

所謂執行的主體,是指行政執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訴訟上的權利、承擔訴訟上的義務的主體。在由行政機關執行的時候,就是程式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承擔者。它包括執行組織、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