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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的債權債務如何分割?

債務債權 閱讀(9.09K)
離婚後的債權債務如何分割?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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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債權債務的分割

對於離婚後債權債務的分割這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回答當已確認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在執行實踐中,常常出現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共同財產已分割的情況。

對外共同債務糾紛法律文書生效前,夫妻雙方已離婚的。有人認為,在共同債務未清償前就分割共同財產,不管通過何種途徑,都有逃避共同債務之嫌,因此主張撤銷登記機關的協議離婚登記或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糾正原生效的法律文書,以保證共同債務糾紛案件將來得以順利執行。

我們認為,無論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還是通過訴訟程式得來的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有關財產的處置,都是就雙方內部的財產分割的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對共同債務的清償,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因此應將離婚的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對外共同債務的清償,並承擔連帶責任,不必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生效的離婚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