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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離婚流程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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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離婚流程和費用
提起訴訟離婚流程和費用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3、其他訴訟費用。
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
訴訟費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財產案件收費(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右側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部分每件交納50元;
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