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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住房的強制執行嗎

法律 閱讀(2.04W)
農村住房的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最高院明確唯一一套住房可以執行的標準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該規定第二十條,可以做一下解讀,也反映了執行認識和做法上的轉變。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權而不是所有權,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執行,被執行人仍擁有房產的所有權,造成不公平現象時有發生,申請人對法院執行不報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損;第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居住權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居住標準也明確了。你總不能住著大房子,欠債還不用還。最高院關於執行的態度就是,不能把被執行人的社會保障義務轉嫁給申請執行人來承擔,杜絕以保障生存權為由逃避債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