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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房產的糾紛 閱讀(1.05W)

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同樣可被執行。

唯一住房能強制執行嗎

雖然在我國法律一直秉持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在執行債務人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範圍,同樣可被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