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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可以怎麼進行質證呢 | 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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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可以怎麼進行質證呢,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證據可以怎麼進行質證呢,怎麼規定的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並由當事人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並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鑑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法庭准許可以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證明覆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證據。
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或者顯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