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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資料(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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