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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為人的動機、實施綁架的手段、勒索的內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是決定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處理。
如被害人拖欠工資、債務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資、債務範圍的錢財的,或因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讓媳婦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綁架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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