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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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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款合同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怎樣的
 第一條(調整借款合同型別)      本規定適用於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自主承擔貸款風險的自營貸款合同和委託貸款合同。其中自營貸款合同包括以非金融機構為借款人的自營貸款合同(含信託貸款合同)和以金融機構為借款人的同業拆借合同。      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發生的借貸關係,亦按本規定處理。      第二條(非法金融活動債務處理)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當事人就前款債權債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應向有關部門請求處理;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銀行貸款債權再轉讓及糾紛處理有關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外轉讓其已從原債權銀行承接的借款合同項下的債權,其受讓人可以是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也可以為外國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自債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後,享有對借款人依照原借款合同約定收取利息的權利。      貸款債權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至其他受讓人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人既可以採取已有相應規定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對受讓人直接將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可以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涉及擔保人的,參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