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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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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
請問有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侵權如何定義?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資訊系網路使用者釋出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的姓名(名稱)、聯絡方式、網路地址等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資訊請求追加網路使用者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