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閒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閒置費標準為:
(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
(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
(3)工業何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
各類用地累計徵收土地閒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
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閒置土地,土地閒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徵收,計徵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