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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後閒置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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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徵收後閒置了怎麼辦?

土地徵收後閒置了怎麼辦?

土地徵收後閒置了的,應當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並進行耕種或者開發利用,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禁止任何單位和開發商閒置土地,出現相關情況的,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二、 法律依據

《閒置土地處理辦法》第四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國家徵收土地的目的在於進行土地開發,促進經濟發展,對於在土地徵收後閒置了的,應當退回原土地使用者進行合法的開發利用,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