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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什麼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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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什麼限制的
刑事拘留的時間有什麼限制的
1、拘留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