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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能否在被告住所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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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能否在被告住所地管轄
侵權糾紛能否在被告住所地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侵權糾紛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侵權訴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對侵權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權糾紛的管轄地中,侵權行為地肯定優先與被告住所地的。法律條款規定是非常合理和嚴密的。原則上,"或"字前面的肯定優先於"或"字後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