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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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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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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緩刑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申請緩刑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處的刑罰不是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超過3年,就不符合適用緩刑的物件條件,不能適用緩刑。這是緩刑的物件條件。

第二要看犯罪分子有無真實的悔罪表現,是否真誠悔過自新,只有真誠悔改自新,確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喪失社會危害能力的聾啞人、盲人等殘疾人,犯罪中止的,在案發後主動投案自首的,主動交待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或者提供主要線索得以偵破其它重大案件的,或者被抓捕歸案後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實,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充分認識,真誠表示悔過自新,真誠表示今後不再危害社會等行為都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