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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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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形式
解除勞動合同形式有哪些

1、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祕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這種辭退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較為少見。


3、非過失性辭退:《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