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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第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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