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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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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訴訟代理人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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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可以開始工作,參與訴訟,行使下列職權:提起刑事訴訟;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員、翻譯人員迴避;出席法庭審判,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傳喚新的證人,申請重新鑑定和勘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請求調解 或與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判決宣告以前撤訴;閱讀或聽取審判筆錄,並有權請求補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對已經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