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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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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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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生產經營罪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四條:“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