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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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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傷殘等級鑑定標準
廣東省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你好,廣東省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如下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第三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接受勞動能力鑑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需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

醫療終結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鑑定及工傷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鑑定工作。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鑑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定辦法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程式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