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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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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是
二者是兩種 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區別在於:
(一)產生的根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只能產生於已經生效的合同。
(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違約責任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違約責任更多的體現在約定性。
(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且已生效。
(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導,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
(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締約行為、先合同義務、主觀過錯、信賴利益損失、主觀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責任的構成必須有違約行為。
(七)行為形態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締約過失行為包括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欺詐締約,擅自變更、撤回要約等;違約行為形態不同學者劃分不同,有的分為逾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八)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是賠償損失;違約責任主要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九)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十)免(減)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並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