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非法吸收公眾和集資詐騙有什麼區別?

法律 閱讀(9.66K)
非法吸收公眾和集資詐騙有什麼區別?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什麼區別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存的區別主要在於集資人是都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集資詐騙,比如中晉資本、e租寶、吳英案

通俗而言,就是集資詐騙罪的集資人,集資的目的就是騙錢,因此其也是一種詐騙犯罪,比如曾經轟動全國的中晉資本集資詐騙案、e租寶集資詐騙案,行為人都是將集資款用來揮霍和進一步虛構專案,甚至用於違法犯罪領域,比如用於購買違禁物品,因而就被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震驚全國的吳英被判集資詐騙案,主要是因為法院認定吳英在明知自己已經沒有還款能,依然對外高息借款,承諾的利息已經遠遠超過了自身能力範疇,因此被認為是一種沒有還款意願的集資詐騙行為;

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吸存,如孫大午案

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集資人,並沒有惡意侵佔集資款的目的,其行為往往是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具有合法資質,以公開方式宣傳,向不特定物件集資,承諾還本付息的行為。實踐中,多數非法吸存案件的在資金斷鏈前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只有在集資人無法兌付之後,大量的投資人報警、舉報等才導致案情被揭露。所以很多人會誤以為只有資金不能合理兌付的集資行為才叫非法吸存,這是錯誤的觀點。典型的案例如養雞大王孫大午案,其集團公司一直保持了良好的運營,以高於銀行利率向周邊村民大量吸收存款,多年時間無一起壞賬,存款農戶可以放心將資金借給大午集團,而且其集資款全部用於生產經營,從不揮霍,但孫大午依然被判非法吸存罪名成立。

另外,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這樣一個罪名,他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的統稱,由於集資詐騙罪帶來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其處罰也更重些,最高可以判處無期,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相關律師,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為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