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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費如何約定

子女撫養 閱讀(1.71W)

在夫妻的離婚協議書中是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的,其中有一項就是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問題。相信這是讓很多夫妻頭疼的事。今天,為了幫助大家順利約定子女撫養費的問題,小編特收集了相關文章,供大家學習參考。

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費如何約定

一、離婚協議書中子女撫養費如何約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裡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專案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相關知識:法院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原則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不在少數。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1、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為準。為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於該標準,甚至應高於該標準。

2、合理負擔原則。

這裡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究竟負擔一部分還是全部應視下列情況而定:

(1)離婚時,父母雙方經濟收入情況相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應平均負擔。

(2)離婚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經濟收入好於或大大好於另一方的,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大部;反之,其經濟收入少於或大大少於另一方的,則應負擔撫養費的小部分。

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離婚夫妻的頭等大事,所以在離婚協議中一般都是對子女撫養費問題規定了很多,在具體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時候,可以參考小編整理的文章來確定。希望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解開大家目前所面臨的問題。要是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進行協商的話,就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了。必要時,您可以聘請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您處理離婚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