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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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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管轄法院
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式細則》規定:


抵押貸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財產現值;


(七)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佔管方式、佔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九)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