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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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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後未成年的養子女
收養的未成年孩子怎麼解除關係
根據法律的規定,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收養關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 ①收養人與送養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年滿10週歲以上的,徵得本人同意後協議解除。 ②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法律依據:《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