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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不會自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解除收養關係: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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