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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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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行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中規定自然人和單位都是可以構成行賄罪的,但此時行賄的物件比較特殊,一定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行。另外,在一方構成了行賄罪的情況下,另一方其實不是必然就會構成受賄罪的,這點還請區分清楚。在對行賄行為定罪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實際的數額。那究竟行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行賄罪的數額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390條)

(一)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於“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並具有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二、行賄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依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也就是說實施行賄行為的,原則上達到了這個數額之後,就會以行賄罪定罪處罰。不過在未滿這個數額的時候,同時具有法定的情節,此時也是會按照行賄罪來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具體的犯罪數額、情節不一樣,最終的量刑也不同。